经原告谢叶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故致右手部损伤,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护理期为60 日,营养期为30 日。
审理期间,法院对事发笼舍进行勘查:笼舍是铁制网状,在笼舍2 米处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戏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距笼舍外1.50 米处建有高1.12 米的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栏杆间距15厘米左右。经现场试验,原告谢叶阳及10 周岁以下(偏瘦小)儿童可以通过栏杆间隙钻入。
上述事实,有病史资料、交通费发票、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鉴定意见书、法院于2012 年1 月5 日向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原告谢叶阳法定代理人、被告上海动物园的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二、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三、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
一、关于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的问题。被告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量:1. 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戏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