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必须预设规范,且必须预设它是客观的——即对一切都是理想地真的——那便尚有这么一个问题:它们的客观性是由什么构成的?是纯粹的逻辑有效性吗?那么规范就是人类评价逻辑上正确的规则。可形而上学问题仍未解决。我们一定会问,这些规则在有效思维中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它们指涉什么客观实在?只指涉人类经验吗?
6c.如何形而上学地思考客观性。柏拉图以某种方式把规范和其他一些(重要的)共相都当作实际上外在于人类和神之心智的客观理念或形式。这一假说使得共相和规范的指示特征很生动。然而不幸的是它强迫思想以割断与其具体的经验基础联系的方式而将抽象的东西具体化。在经验中,规范是为人所知的原则,并作为创造的契约而被承认。如柏拉图自己在《智者篇》所暗示的,在宇宙心智的范围里给这种规范以生命岂不更好?让我们给我们所想的东西一个初步的陈述。
价值作为人类经验不是客观的;由对人类价值经验的一致批判而发展出来的规范是客观的,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我们主张,它们的客观性便存在于这样的事实中,宇宙心智知道它们是规范,或者不如说,宇宙心智知道它是人类仅当遵循着它们生活才应该实现一贯的价值实现的目的。既然规范是合理的真理,那便意味着它们最终既不能被人类心智也不能被宇宙心智所改变。人类知识及其应用可以是创造性地、不可避免地变化的。但规范在任何可能时间的任何可能世界中都保持着它们坚固的逻辑结构和有效性。它们规定着它的可能性和目标。用怀特海的话说,它们是“永恒的客体”。